湖南湘潭:允许办理土地分割、转让手续支持“商改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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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湘潭市优化土地要素保障助推产业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湘潭市加强土地利用 推进城市更新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根据通知,湘潭市将支持开发改善性住房。引导房地产企业提供多元化产品,加大品质型、绿色生态型、康养型住房开发比例,将改善性住房项目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鼓励推出大平层、第四代住宅、低层低密度住宅等改善性住宅产品,放宽住宅建筑面宽控制要求,鼓励建筑内部创新设计,取消高低配限制,可建设除独栋独院低层建筑外的住宅产品。
支持土地分割转让。按“一事一议”方式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并购现有房地产企业和项目。在不改变已批准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明确约定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责任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办理土地分割,分割后原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按约定实行共建共享,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备注说明。对于分割后需转让土地,由转让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受让人继续按照原规划和约定实施的义务,并依法予以公示。允许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对开发投资未完成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投资总额25%的土地,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可依法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后,由预告登记人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所涉及的税费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商改居”。在符合上位规划、相关规范及招商协议且满足配套要求的前提下,已建成的库存非住宅商品房,按程序批准后,可依法依规进行房屋使用功能调整;商业类公寓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轮廓、高度及形态的基础上,可优化调整为居住类公寓。已出让为居住用地的,原规划条件中商业占比下限高于6%的,可调整至2%~6%;以居住为主的出让商居综合用地,原规划条件中商业占比下限高于15%的,可调整至15%。“商改居”项目应确保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土地用途、总建设量、容积率、绿地面积不得改变。已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或属核心商圈、片区商务中心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商改居”范围。
实行市场化导向的定价规则。房地产供地以不低于成本或基准地价为底线,形成与现时市场价格紧密关联的动态调整机制。土地出让前,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属投融资公司和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事先约定土地出让价格和规划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旧城改造、城市更新等特殊项目,土地成本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可按市场定价原则确定上市起始价,并经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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