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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地下1348个车位销售给同一个业主万达的这个操作牛了。。。。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admin2年前 (2024-09-28)湘潭产业信息212

  万达公司在岳塘区芙蓉路以南、晓塘路以北、地号为4XXX号土地上开发了湘潭万达广场。万达广场A、B地块的规划用地面积为170637.8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899309.62平方米,地上面积为732342.67平方米,建设总停车位为3998个,A地块总停车位(含机械停车位)1498个,B地块总停车位为2500个,地面停车位120个,地下停车位为2380个。万达公司在出售开发的商品房时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九条第三项对地上车位(库)、地下车位(库)的权属进行了约定,约定的内容“如该房屋所在项目有地上车位(库)、地下车位(库)的,双方就该房屋所在项目所有地上车位(库)、地下车位(库)等权属、收益等权利及相关事宜明确如下:(1)该房屋所在项目有地上车位(库)、地下车位(库)等,均没有列入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房屋的分摊面积范围内,也不是影响该房屋价格的重要因素。所有规划的地上车位(库)、地下车位(库)等全部归甲方即出卖人万达公司所有,由甲方享有收益、处分等全部权利,不因该房屋买卖而受到任何影响。……(4)乙方即受让人确认已了解该房屋所在小区车位(库)销售/租赁方案,不存在甲方限制乙方购买/承租车位(库)的任何情况。同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将本小区车位(库)出售/出售给小区其他业主或业主之外的第三方使用。乙方不得以车位未满足小区业主需要为由向甲方主张权利或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2020年9月25日,万达公司在其售楼处张贴了对外销售车位的公告及湘潭日报、潇湘晨报刊登对外销售车位的公告。车位公告内容“因湘潭万达广场项目即将进入尾声,为保障您对小区地下车位使用的优先权,我司特友情告知,请您于2020年10月3日前到湘潭万达广场营销中心选购车位,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放弃向我司选购车位的,我司将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对未选购的车位进行统一处置,今后有车位需求的业主可向新的接管单位申请”。万达公司向业主销售了860个地下车位后,剩余的1348个地下车位在公告期限届满后未销售完毕,万达公司遂一次性将剩余的车位销售给了蒋薇并签订了协议。2020年11月5日,万达公司通过张贴公告的方式向湘潭万达广场业主告知其已将剩余停车位已售出,经与车位业主协商,暂行预留100个车位用于过渡期,以短期(按月)租赁方式临停并委托开元国际物业办理相关租赁手续。

  一、关于涉案地下车位(库)的权属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本案中,万达公司为案涉小区的开发商与案涉小区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九条第三项对地下停车位(库)的权属进行了约定。案涉地下停车场系由万达公司向政府相关部门规划备案、出资并交纳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取得相关行政部分许可后,而予以修建的,经庭审查明地下车库未计入业主公摊面积,也未增加业主的购房成本,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案涉停车场应由万达公司享有权利,合理合法。故本院对原告确认涉案地下停车位(库)为全体业主共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万达公司辩称涉案地下停车位(库)所有的答辩意见予以支持。

  二、关于万达公司与蒋薇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问题。

  关于原告主张万达公司与蒋薇之间恶意串通,原告需要举证万达公司与蒋薇在签订合同是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共同主观故意,并实际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其仅能举证万达公司与蒋薇之间存在车位买卖合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不等同于万达公司与蒋薇形成了损害他人利益的共同主观故意,且蒋薇也明确其他业主仍可从其手中通过购买、租赁车位的方式使用车位,故也不存在损害他人(原告)利益的结果,原告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万达公司及蒋薇对于该项的答辩意见,予以采纳。

  三、关于万达公司与蒋薇签订的全部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的问题。

  涉案地下车位(库)系万达公司所有,其对已所有的地下车位(库)有处分权,万达公司现将剩余的车位出售给蒋薇,行使的是处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万达公司所规划的地下停车位(库)应满足其开发的小区业主的需要。万达公司已经考虑小区的业主的需要,通过粘贴和刊登公告告知万达广场小区业主在2020年10月3日前购买车位,如逾期视为放弃购买车位的权利,今后需要车位的小区业主可向新的接管单位申请。原告未提供万达公司与蒋薇签订的全部《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证据,本院无法审查合同效力的问题。

  蒋薇通过受让的方式获取了涉案地下停车位(库),其对涉案地下停车位(库)有权进行处分和使用,其对所有的涉案地下停车位(库)加装栏杆未侵害原告的权利,故原告主张蒋薇拆除其所有的涉案地下停车位(库)栏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这个是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在2022年1月份作出的(2021)湘0304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书

  各位看官,看着是不是很扎眼,开发商的骚操作究竟有没有侵犯业主的权益?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机动车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注:2021年并未对该条进行修正,本案仍然适用。

  各位:万达的骚操作究竟有没有影响业主的权益呢,肯定影响了呀,只不过业主缺乏曾要求万达出租车位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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