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湘潭市统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发布;2022年1月7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湘建保〔2022〕2号)明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长、株、潭、岳为我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
二是保障服务民生需求。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住房有困难的新市民、青年人,同时统筹人才住房保障,有利于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重点人才等阶段性住房困难,为他们在城市安居乐业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从而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
三是促进园区产业发展。按照“政府支持、多方参与、供需匹配、职住平衡”的原则,在各地各单位申报保租房项目时要求符合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城镇住房发展规划,重点布局在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高校附近以及其他新市民、青年人、重点人才等聚集区,有利于促进产业园区与城市融合发展,推进生产、生活、生态协调发展,提升园区吸引力。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湘建保〔2022〕2号)、《中国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规〔2022〕5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制定。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房源筹集、项目建设、项目运营、政策支持、监督管理、附则等七章,共计35条。
(一)理顺管理机制体制。一是明确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第五条头部款);二是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是统筹发展本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五条第二款);三是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其中,市住建局是保障性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头部款),市、县市区、园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和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求,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第七条)。
(二)明确房源筹集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用地新建,或存量闲置房屋改建等方式筹集。一是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等通过购买、租赁闲置厂房、办公用房、仓储用房和其他商业用房等非居住类房屋进行改建,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允许企业、高等院校等投资主体购买房地产开发楼盘、商业类公寓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列入国、省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的,可享受金融支持等优惠政策。(第八条);二是支持采取“工改租”“商改租”“空置安置房改租”等方式盘活存量闲置房屋,统筹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相关支持政策,促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房地产去库存。(第九条);三是对改建存量房屋的要求和限制标准进行了细化(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规范建设流程要求。一是建立了市城区的项目认定和联合审查机制,同时明确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流程。(第十二条);二是根据实际情况,规范了城市区、园区的项目建设流程,为项目从申请到认定制定了线路图,使项目认定具有可操作性(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三是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使保障性租赁住房区别于普通住房(第十八、十九、二十条);四是明确了项目建设完成后的项目验收和信息录入事项(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四)细化项目运营规则。一是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为运营主体(第二十三条),并区分不同情形对运营期限进行了限制(第二十八条);二是坚持市场化原则,原则上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不设收入线限制,由产权人或运营管理单位自主制定租赁方案报监管部门备案即可(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三是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蕞高不超过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80%,彰显其保障性(第二十七条)。
(五)强调政策支持措施。一是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应严格遵循国、省既有的优惠政策执行(第二十九条);二是根据本市实际提出了在用水、用电、用气和物业服务方面的支持政策(第三十条)。
(六)创新监督管理方式。要求市住建部门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税务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监测评价(第三十一条)、违法行为处理(第三十二条)、违规终止运营(第三十三条)、信用信息评价(第三十四条)等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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