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国中水务:关于湘潭国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拟签署关于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一期工程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股子公司湘潭国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国中”或“乙方”)拟与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湘潭经开委”或“甲方”)就湘潭
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一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签署《关于湘潭
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一期工程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
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一期工程项目特许经营合同》(以下简称“《特许经营
协议》”,经本公司于2012年3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详见本公司临2012-009号公告)的修订和补充,构成《特许经营协议》
本公司已于2013年6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期工程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补充协议
方案更改为地埋式,地埋式污水处理厂规划方案总投资额暂定为29,810万元(以
可研批复的投资估算额为准)。为此,湘潭国中和湘潭经开委签订了本补充协议,
“由乙方投资、建设、维护、运营,一期规模5万m3/日、二期建设完成后规
模累计达到10万m3/日的湘潭九华污水处理厂项目,一期投资暂定为人民币29810
98.46亩(实际面积以规划红线图为准),土地性质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项目分二期建设,一期项目于2013年6月30日前开工建设(如因特殊原
因导致乙方2013年6月30日前未能开工建设,不构成乙方违约),2014年9月
30日前建成5万m3/日规模并投入运营(如因特殊原因导致乙方9月30日未能投
入运营,不构成乙方违约);二期项目预计于2017年开工建设,于2018年建成累
《特许经营协议》第21条之21.1.1 (i) 修改为:“延误90日内,不支付违约
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及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将在2013年7月10日
前以货币形式完成对乙方的同比例增资,增资后三方股东持股比例不变。增资总
额人民币7,200万元,其中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增资人民币1,311
万元(¥13,110,000),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认缴增资人民币432万元
(¥4,320,000),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增资人民币5,457万元
的方式补偿,将《特许经营协议》第14.2条污水处理价格和调价办法修改为:
(1)总投资额由原协议中11,610万元变更为29,810万元(暂定,以本项目
可研批复金额为准,下同),其中11,000万元(暂定)为补贴款基数(以下简称“补
贴款基数”),由甲方按照本协议第6条之约定在三年内以运营补贴专项资金形式
返还给乙方,双方以投资额18,810万元作为水价计算基础(以下简称“水价计算
基础”),项目可研批复后两个月内以投资额18,810万元和双方共同确定的运营成
本数额以及14.2.1(3)约定的项目内部收益率确定开始运营日的暂定水价。
14.2.3因九华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所占比例较大,且改为地埋式后,处理的难
度和技术要求更高,处理后的水质须达到国家一级A标准,在污水处理费用测算
过程中运营成本暂不能确定,鉴于上述原因,本项目在商业试运营半年后核算每
吨水的实际运营成本,将每吨水实际运营成本乘以满负荷时水量,得出满负荷时
实际年经营成本,若核算后的满负荷实际年运营成本高于14.2.1条第(1)款中双
方根据可研批复确定的运营成本,则双方对本协议14.2.1款约定的污水处理暂定
水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水价作为正式的基准水价(以下简称“基准水价”),并
按照前述基准水价与暂定水价间的差额对乙方前六个月(含商业试运行期及商业
7、双方同意污水厂更改为地埋式后,总投资额中扣除水价计算基础18,810万
元后的补贴款基数部分由甲方承担,并由乙方先行垫付。甲方以“运营补贴专项
11,000万元的40%支付,待项目审计结算完成后,双方确定蕞终的运营补贴总额,
第二年按照确定的运营补贴总额支付30%,第三年运营补贴金额为运营补贴总额
(2)进入商业试运行当日为开始计算日(以下简称“开始计算日”),头部年
的运营补贴应在开始计算日后一个月内支付,第二年的运营补贴在开始计算日满
一年后一个月内支付,第三年的运营补贴在开始计算日满两年后一个月内支付。
一致同意资金占用费年利率为9%,且不低于当年壹年期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
当期资金占用费应与当年应付运营补贴按照前款约定一并支付。甲方承诺提前一
年将下一年度需支付的运营补贴和资金占用费以“运营补贴专项资金”的形式纳
原因造成的各类纠纷,其责任及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责任处理完毕前,
甲方将顺延支付补贴款项,并且不计算纠纷期间的资金占用费。若因甲方原因导
致建设期延后或试运营拖后或未能及时确认试运营的时间,甲方不得顺延支付补
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部门
取得的应计算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文件要求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为此,经开区须全力协助乙方取得运营补贴专项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并按照该
对公司整体上是有利的、积极的。本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了本项目更改为地埋式
后将以水价调整的方式补偿项目投资以及运营费用的增加,以及运营补贴专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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