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湖区举报控告书
李金成:身份证号22*****.联系电线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易俗河镇牛头岭
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派出所田农、张旭俩警官在侦办徐新明涉嫌《场地租赁协议》虚假合同及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案件中,存在渎职、违规行为,请求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1),基于上述不当行为,办案人员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2),报案回执上传材料一直在阳光平台(无法打开),报案人到派出所找侦办警官,问回执上传的材料在湖南阳光警务公开系统怎么打不开呢?回复我是系统有故障,报案人质疑材料是否系真实上传,询问笔录是否存在篡改。
李金成报案称:徐新明或湖南新明工贸公司(简称“新明工贸”),涉嫌虚假《场地租赁协议》,并利用该协议经营碎石生产。为了扩大生产场所末经合法手续及住户同意,拆毁房屋,剥夺他人合法居住权,并在法庭上坚称有合法手续属徐新明所有;鉴于徐新明在不尊重事实的前提下,李金成就《场地租赁协议》合同有虚假之嫌而向湘潭市雨湖公安分局鹤岭镇派出所报案并提供相关犯罪线索(见附一),然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田农、张旭有明显的不当行为。
2、具体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如下:
(1),鹤岭镇派出所接案后,该所依程序安排田农,张旭俩位警官侦办此案、在办案过程中,主观上存在庇护徐新明远离伪造合同之嫌,客观上故意让虚构合同的承租方徐友明履行合同者,(向出租方缴纳6万元承租金),并有意让徐友明成为新明工贸的负责人(见事证二“报案登记表”)。
(2),举报/控告人有依据证明徐友明不是新明工贸的原负责人、徐友明也没有利用虚假合同从事犯罪行为、显然是办案人员有意歪曲事实、隐瞒线、鉴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本人恳请:
(1)相关部门立即对田农、张旭在办理此案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进行彻查,依法依规处理。
(2)重启案件调查程序,对《场地租赁协议》的合法性及徐新明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3)基于举报人有新的证据徐新明确有勾结腐败官员虚构《场地租赁协议》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侦办此案的警官在歪曲事实、有渎职之嫌,请重新对此案依法侦办。
随本举报/控告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和相关当事人身份证明及陈述材料(复印件)。
本人坚信,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恳请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此举报/控告事项,依法履行职责,还举报/控告人一个公道,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您好,感谢您对我单位的监督,经我局调查,民警执法过程中未发现渎职、执法不作为行为。
2024-12-12 17:09:55
尊敬的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领导和关注所有的同仁:
举报控告人李金成是经三级公安机确认指定雨湖区鹤岭镇派出所办案,受理刑事案件初查,徐新明或湖南新明工贸虚假《场地租赁协议》损害第三方利益报案,于2023年3月9日向侦办人田农副所长交了大量的报案证据材料,在同年的7月13日不示不予立案通知书。在办案过程中,举报控告人多次请求出示报案回执,拖延、搪塞4个月之久,侦办人员在侦查阶段,有意规辟徐友明是原湖南新明工贸负责人,并且篡改举报人询问笔录,案情已全部调查清楚。侦办人张旭同年7月13日打电话给举报人过来拿文书。如此荒唐的虚假场地租赁协议就被掩盖,这是湘潭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策划的特大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案,徐新明17亩地建造三栋别墅,耗资将近2个亿怎么筹建,这是公安机关严重失职,并且违反公安办案程序,请依法处理。
2024-12-07 10:39:49186****2799尊敬的湘潭市雨湖公安分局:你局侦办人员确实存在渎职、违规办案。一、举报人是2022年12月报案称:五十年《场地租赁协议》涉嫌虚假,损害第三方利益,你局侦办人员为了掩盖事实真相,有不有五十年场地租赁协议法律条款,报案与回执长达数月之久,明显违规,湖南阳光平台上传材料不透明,并且篡改报案人徇问笔录,导致不予立案文书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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